• 因相关公司供电线路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创业泵房、伊利泵房停电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兴隆地质队、汽贸小区、恒东花园、金丰小区、南山轻型小区、创业家园2至8号楼、石油机械小区、伊利花园、塑料厂住宅楼、朝阳花园、万隆二区、安全局住宅楼、长恒商住楼 。停水时间:2025年 1 月 24 日 17 时 40分开始;待相关公司恢复供电后,将快速启动泵房恢复供水。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相关公司供电线路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创业泵房、伊利泵房停电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兴隆地质队、汽贸小区、恒东花园、金丰小区、南山轻型小区、创业家园2至8号楼、石油机械小区、伊利花园、塑料厂住宅楼、朝阳花园、万隆二区、安全局住宅楼、长恒商住楼 。停水时间:2025年 1 月 24 日 17 时 40分开始;待相关公司恢复供电后,将快速启动泵房恢复供水。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01/24]
  • 因兴隆街金豆苗幼儿园门前直埋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中环滨江花园多层、万隆三区、中环西街回迁楼、玉隆小区、华星园。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8日15时30分至21时3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兴隆街金豆苗幼儿园门前直埋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中环滨江花园多层、万隆三区、中环西街回迁楼、玉隆小区、华星园。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8日15时30分至21时3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01/18]
  • 因幸福二区5号楼附近供水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幸福小区、幸福馨苑、幸福茗苑、铁成骊景花园、莲山新居、江城生活小区、构件1号楼、构件2号楼、铁成骏景花园。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7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幸福二区5号楼附近供水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幸福小区、幸福馨苑、幸福茗苑、铁成骊景花园、莲山新居、江城生活小区、构件1号楼、构件2号楼、铁成骏景花园。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7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01/17]
  • 因徐州路红喜汇门前直埋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密哈站小区、华建家园、天硕家园、清源小区、龙东小区、F东区、F西区、惠民佳苑、江畔名苑、清源1号楼、助剂厂4号楼、水泥厂1号楼、锗厂1号楼、2号楼、顺山路两侧平房、锦江化工厂、云雀化工厂、东部营地、乙烯厂、超纯气体、炼油厂、高碳醇、消防队、吉化培训中心及铁东部分地区压力有所降低。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6日 1时10分至9 时10 分。提示: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徐州路红喜汇门前直埋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密哈站小区、华建家园、天硕家园、清源小区、龙东小区、东区、西区、惠民佳苑、江畔名苑、清源1号楼、助剂厂4号楼、水泥厂1号楼、锗厂1号楼、2号楼、顺山路两侧平房、锦江化工厂、云雀化工厂、东部营地、乙烯厂、超纯气体、炼油厂、高碳醇、消防队、吉化培训中心及铁东部分地区压力有所降低。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6日 1时10分至9 时10 分。提示: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01/16]
  • 因新地山湾A区20号楼楼闸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电机厂3号楼、陆军代表楼、新地山湾A区1号楼至22号楼、新地山湾C区1号楼至19号楼、工专24号楼至49号楼、工专51号楼、昌和领秀27号楼至34号楼。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6日9时40分至12时4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因新地山湾区20号楼楼闸突发故障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电机厂3号楼、陆军代表楼、新地山湾区1号楼至22号楼、新地山湾区1号楼至19号楼、工专24号楼至49号楼、工专51号楼、昌和领秀27号楼至34号楼。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6日9时40分至12时4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丛玉海。)
    [01/16]
  •        因嵩山路三通闸门突发漏水进行抢修,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兴隆小区、宜山路21号楼、21-1号楼、38号楼、政府家属楼住宅、江山小区、税务小区、工业职业家属住宅楼、长江路住宅、前锋北住宅楼、高新区4号楼(圣亚小三楼)、税务住宅楼、华星家属楼、君府小区、江南邮局楼、宜山路林业11号楼、吉林宾馆住宅(解困楼)、船营区政府住宅、长江街37号楼、江山座、交警队住宅楼、前锋一区、前锋南区、森警楼、长江街97号楼、77号楼、79号楼、前锋二期、转向机住宅楼(长青小区)、气象局住宅楼、文林雅苑、颐馨小区、29中住宅楼(预制厂楼)、盈胜福人居、青年东西楼、千山路24号楼、千山光明小区、吉林大街51号、长江街商住楼、长江街92-1号楼、丰满法院、长光小区、盈胜花园、师院小区、大唐家园、多客源座、座、万鑫花园、万鑫小区、同正医院、华强小区、臣山雅苑、特检综合楼 、紫金江尚。       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月15日23时至次日4时。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初审:盖蕾、王依;复审:李克非、丁志恒;终审:丛玉海、林海。)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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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六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已经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方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计收:

      (一)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

      (二)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

      (三)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计收。

      第十一条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其申报的污水处理价格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

      (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付。

      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排污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其实际处理后的水质等级,重新确定污水处理价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审计、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18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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