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乾丰园小区老旧小区供水管线改造碰头转换,于2025年7月17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乾丰园1号楼至12号楼、莲花二建小区、莲花市政综合楼、莲锦小区、哈达大街16号楼、街坊9号楼、国贸6号楼、7号楼、昌邑区第十三小学校。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乾丰园小区老旧小区供水管线改造碰头转换,于2025年7月17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乾丰园1号楼至12号楼、莲花二建小区、莲花市政综合楼、莲锦小区、哈达大街16号楼、街坊9号楼、国贸6号楼、7号楼、昌邑区第十三小学校。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07/14]  
  • 因松江南路与苏合街交叉口闸门突发故障 进行抢修 ,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苏宁天润城一期、二期、苏宁绿谷庄园、苏宁悦澜湾、鸿博温馨花园网点、白山监狱及附近平房、五十五中附近平房、温德四队、交通局、蚕业公司、白山一队、二队、三队、红旗一队、二队、三队、丰满区开发区办公楼及附近平房。 预计抢修时间:2025 年7 月12 日13 时 至16 时 。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松江南路与苏合街交叉口闸门突发故障 进行抢修 ,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苏宁天润城一期、二期、苏宁绿谷庄园、苏宁悦澜湾、鸿博温馨花园网点、白山监狱及附近平房、五十五中附近平房、温德四队、交通局、蚕业公司、白山一队、二队、三队、红旗一队、二队、三队、丰满区开发区办公楼及附近平房。 预计抢修时间:2025 年7 月12 日13 时 至16 时 。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07/12]  
  • 因松江吉炭小区老旧小区供水管线改造碰头转换,于2025年7月11日8时至18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吉炭1号楼至24号楼、吉炭三友4号楼至8号楼、吉炭22小8号楼至10号楼、吉炭老16号楼至19号楼、吉炭新9号楼、吉炭新13号楼、铁建秀苑1号楼至4号楼。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松江吉炭小区老旧小区供水管线改造碰头转换,于2025年7月11日8时至18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吉炭1号楼至24号楼、吉炭三友4号楼至8号楼、吉炭22小8号楼至10号楼、吉炭老16号楼至19号楼、吉炭新9号楼、吉炭新13号楼、铁建秀苑1号楼至4号楼。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07/10]
  • 因相关公司按计划进行供电线路维修,导致万科A区、万科D区、万科上东区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7月11日4时30分至15时。停水影响范围:万科A区、万科D区、万科上东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相关公司按计划进行供电线路维修,导致万科区、万科区、万科上东区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7月11日4时30分至15时。停水影响范围:万科区、万科区、万科上东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07/10]
  • 因西安路社会福利院附近供水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 ,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民心家园小区、新开街8号楼、10号楼、22号楼、24号楼、长春路153号楼、165号楼、167号楼、新开街饲料公司住宅、油脂厂住宅、金岸名苑二期、金岸名苑枫景轩、西典花园、西域明珠1号楼至5号楼、16号楼、电院东胡同平房、西安路平房、毛纺平房、吉林市强制戒毒所、铁路货场、金岸名苑浴池。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7月10日22时30分至次日2时3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西安路社会福利院附近供水管线突发漏水进行抢修 ,导致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民心家园小区、新开街8号楼、10号楼、22号楼、24号楼、长春路153号楼、165号楼、167号楼、新开街饲料公司住宅、油脂厂住宅、金岸名苑二期、金岸名苑枫景轩、西典花园、西域明珠1号楼至5号楼、16号楼、电院东胡同平房、西安路平房、毛纺平房、吉林市强制戒毒所、铁路货场、金岸名苑浴池。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7月10日22时30分至次日2时3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07/10]
  • 因江岸龙苑与龙新雅居更换闸门,于2025年7月10日9时至18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龙新雅居1号楼至17号楼、33号楼至40号楼、江岸龙苑1号楼至12号楼、龙新家园27号楼、29号楼、30-1号楼、32号楼。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江岸龙苑与龙新雅居更换闸门,于2025年7月10日9时至18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龙新雅居1号楼至17号楼、33号楼至40号楼、江岸龙苑1号楼至12号楼、龙新家园27号楼、29号楼、30-1号楼、32号楼。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或延时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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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六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已经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方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计收:

      (一)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

      (二)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

      (三)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计收。

      第十一条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其申报的污水处理价格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

      (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付。

      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排污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其实际处理后的水质等级,重新确定污水处理价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审计、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18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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