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物价局文 件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公办字[2003]64号 印发《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纪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现将吉林省公安厅、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质量技术监察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法制 打击窃水 联席会议纪要 吉林省公安厅 2003年8月1日印发 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 2003年7月3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在长春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打击盗贼水违法犯罪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讨论,对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盗窃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窃取水的行为: ⑴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⑵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取水; ⑶绕越用水计量器具取水; ⑷伪造、变动、损坏或者拆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器具,致使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⑸故意干扰用水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⑹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 ⑺不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取水; ⑻洗浴、洗车、建筑工地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时限继续取用地下水; ⑼洗浴、洗车、建筑工地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 ⑽采用其他手段盗窃水。 二、窃水设备流量、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窃水量及窃水金额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窃水设备流量的认定 ⑴盗窃城市供水企业自来水的,根据窃水用的水管径大小及管内水流速度确定; ⑵盗窃地下水的,根据该工程(或设备)每小时最大取水量(设备铭牌最大能力)计算。 2、每日窃水时间的认定 每日窃取水时间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水时间认定,对实际窃水时间无法查明的,住户每日按1小时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分类如下: ⑴洗浴场所每日按8小时计算; ⑵建筑工地、洗车场、嬉水场所以及月用水量超过3000吨的工矿企业每日按6小时计算; ⑶机关(团体、组织)、学校、餐饮业、旅店业、医院、美容美发、商场等每日按3小时计算。 3、窃水日数的认定 窃水日数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水日数认定。对实际窃水日数无法查明的,居民住户按不少于60日计算,单位按不少于180日计算。 4、窃水量的认定 窃水量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水量认定。对实际窃水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认定的窃水日数、每日窃水时间、窃水设备流量计算窃水量。 计算公式为: ⑴自来水窃水量=窃水设备流量×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 ⑵地下水的窃水量=该工程(或设备)每小时最大取水量(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 5、窃水金额的认定 ⑴根据窃水量和实施窃水行炎时水销售价格或水资源费数额及各种其他合法费用计算后则物价部门授权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估价鉴定。 在窃水过程中,水销售价格及各种其他合法费用发生变化的,应当分别计算。 ⑵窃水后转售,转售价高于法定价的,窃水金额按转售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6、其他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自己实施窃水的时间少于推定的时间,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认定。 三、对盗窃水行为中有关计量技术的鉴定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四、对盗窃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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