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吉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泵房更换来水线闸门,于2025年10月22日22时至次日5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吉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1号楼至3号楼、石油小区1号楼、4号楼、5号楼、民航2号楼、二道江3号楼、陶瓷厂楼、钢丝厂1号楼、2号楼、职大1号楼、2号楼、扶华一建9号楼至22号楼、水泥厂1号楼、2号楼、省机小区、龙江小区、吉林市市实验幼儿园。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吉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泵房更换来水线闸门,于2025年10月22日22时至次日5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吉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1号楼至3号楼、石油小区1号楼、4号楼、5号楼、民航2号楼、二道江3号楼、陶瓷厂楼、钢丝厂1号楼、2号楼、职大1号楼、2号楼、扶华一建9号楼至22号楼、水泥厂1号楼、2号楼、省机小区、龙江小区、吉林市市实验幼儿园。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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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桃源路秀苑小区1号楼更换闸门,于2025年10月23日13时至15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帝圣公寓、桃源路9号楼、新宏光1号楼至6号楼、宏光综合3号楼、王大辉办公楼、新宏光5号楼、宏光园M号楼、新宏光1号楼、新宏光2号楼、秀苑小区、桃源路160号楼、电业秀苑1号楼至3号楼、电业505-1号楼、电业505-2号楼、电业505-3号楼、光华园小区、青岛街啤酒俱乐部楼、教委3号楼、教委4号楼、童鹤养老院、致和南社区、光华路1号楼、光华路付1号楼、光华路85-2号楼、吉林市第三十中学、致和南小区、结核病防疫站、致和南锅炉房、致和南农贸市场、家信8号楼、越山路214号楼、北茶艺馆、健康1号楼、祥和家园养老院、收购站、致和南浴池、华兴浴池、宏光园A号楼至D号楼、宏光园1号楼、老宏光南2号楼、老宏光3号楼至13号楼、解困楼、光华路99号楼、军转楼、哈尔滨饺子王公寓楼、青岛街3号楼、 青岛街5号楼、投影主题宾馆、永吉地税局、众捷汽修厂、方正药业、中山中医院、光华路浴池。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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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望云山景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24日4时30分至19时。停水影响范围:望云山景小区、光明小区、光明邮电小区、光华路60号楼、61号楼、秀苑2号楼、3号楼、电业小区、电业505号楼、桃源路160号楼、光华园、光华园综合楼、光华路教工3号楼、4号楼、光华路85-1号楼、85-2号楼、燕川楼、童鹤老年公寓楼、帝圣公寓、宏光综合楼、军转楼、新宏光小区、宏光M号楼、宏光园小区、宏光青岛13号楼、青岛街3号楼、5号楼、老宏光小区、哈尔滨饺子公寓楼、光华路99号楼、宏光南2号楼、光华路解困楼、致和南小区、桃源路8号楼、光荣小区、卫生局2号楼、吉林市八中桃源路校区、光明社区、吉林市第三十中学、宏光浴池、吉林市实验中学、东北证券、警察培训学校、捷捷洗车、绝色摄影、华兴浴池、胜钰浴池、吉林颐园康老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船营区结核病防治所、望云社区、望云物业、望云德吉养老院。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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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和平花园集中更换水表,于2025年10月23日8时至17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和平花园2号楼至14号楼、16号楼、18号楼至51号楼、A号楼、B号楼及周边网点。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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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和龙泵房、紫光花园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年10月23日5时30分至15时。停水影响范围:紫光花园、和龙街1号楼、12号楼、15号楼、17号楼、19号楼、27号楼、和龙街坊1号楼、2号楼、珲春街8号楼、10号楼、政府常宁1号楼、2号楼、北京路129号楼、131号楼、143号楼、政府综合楼、北京路浴池楼、平安0号楼、3号楼、政府7号楼、粮食局小区、财政家属楼、永春10号楼、12号楼、北京路118号楼、131号楼、133号楼、135号楼、河南街198号楼、河南街174号楼、驻京200号楼、永义小区4号楼、永明2号楼、税务局住宅楼、青岛街167号楼、尚义小区、北大一区工商1号楼、2号楼、北大B号楼、D号楼、F号楼、北大一区、巨龙大厦、中凯大厦、中药大厦、北大一区裙楼、通信小区、河南街158号楼、向荣6号楼、北京路公寓楼、保险楼、永明科委楼、北大泵房、小男孩西餐厅、吉林市乡企局、梁惟苓美容医院、手拉手歌厅、基督教会、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永吉税务楼、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拜博口腔、亿家康医院、名都KTV、吉林市总工会、船营区第二十五小学、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业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拿铁健身训练馆、悦悦健康之家、吉林市财政科研所、吉林市老干部培训中心、吉林市房坐标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恩泽职业技能学校、商业大厦停车场、吉林市和龙慢性病医院。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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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供电线路按计划进行维修,钻石名苑、金域华府、北安泵房停电暂停供水。预计停水时间:2025 年10月24日4时30分至19时 。停水影响范围:钻石名苑、金域华府、洮南小区、皮鞋厂小区、卫生局小区、伟业昆明园、向阳市场吉发综合楼、向阳综合楼、向阳市场1号楼至6号楼、珲春街52号楼、珲春街53号楼、珲春街55号楼、桃源路小区、公寓0号楼至3号楼、自来水家属楼、纸箱厂1号楼、2号楼、61号楼、北安1号楼至4号楼、7号楼、铁路5号楼、铁路6号楼、电子局楼、冶金局楼、恒大1号楼、2号楼、北安9号楼至11号楼、南宁里1号楼至6号楼、建工楼、洮南39-1号楼、洮南39-2号楼、红星楼、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船营区第十七小学校、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园浴池、小海鸥幼儿园、嘉纳宾馆、雨荷幼儿园、制冰厂、产院儿保科、吉林市口腔医院以及周边网点和单位。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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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2年9月14日吉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和使用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用水应采用和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三)按职责权限核定用水量指标,核查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经验;

        (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搞好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常识,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揭发、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其行业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期间的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另行下达。

        第十条  城市用水要以表计量。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新建居民住宅须一户一表。现有居民住宅尚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由产权所有者在限期内安装。

        计量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市政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维修、更换水表。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自备取水设施需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凡基建、管网冲洗打压、浇注冰场等临时用水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的,还须到市政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审批手续,领取临时用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需增加市政供水用水指标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省有关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由于调整工艺、增加产量、变换产品品种、增加人员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缴纳一次性的用水增容费。

        给水工程建设费和用水增容费用于城市新水源的开发和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户应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约付款)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累进加价水费。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会同市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制定本行业或所属单位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先进、配套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用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工业生产用水中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工艺洗涤水应采取一水多用、废水回收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  基建用水必须安装水表。

        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工地用水,清洗、浸泡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容器。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旅店、浴池、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因地制宜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应冲刷的室内外地面和车辆,冲刷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市政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林和农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供水、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用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发现跑水或漏水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止水,并及时组织抢修。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造成跑水、漏水、“常流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要采用国家、省、市推荐的节水设备和器具。

        新建居民住宅要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居民住宅应分期更换安装节水型器具。

        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要做好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按规定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要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水平衡测试结果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城市每年收缴的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中20%作为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

        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有计划地增建和改造节水设施。

        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节水设施的,必须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竣工验收。

        用水企业每年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改造。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用水户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考核后,按有关规定提取节水奖。企业的节水奖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安装水表的,除按规定收缴水费外,对责任单位按月处以管径额定流量应缴水费1至3倍的罚款,新建居民住宅按每月每户5元的标准对产权单位处以罚款,直至按规定安装水表之日为止。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外,所用水量均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收费。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1倍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配建或完善,并从该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处以其应节水量水费额1至3倍的罚款,直至采取节水措施,并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冷却水未采取措施循环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或者停止供水。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在发现跑、漏水后未按时组织抢修的,按浪费的水量计算,处以水费5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漏水的,每个滴漏点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造成跑水和“常流水”的,每个浪费点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及5000元以上(含50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本条例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计划用水户:是指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供水:是指由城市市政部门统一供应的自来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市政部门以外的企业或单位所建的供水设施自供或转供的水。

        第三十七条  节水奖金的提取比率,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21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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