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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吉林市城区地下水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吉林市城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吉林市城区地下水管理是指吉林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

    二、城区地下水的管理实行全面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城市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工作,建立城市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四、凡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五、在市政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严禁开采地下水。对餐饮、洗浴、建筑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一律停止地下水的审批;对已开采地下水井,没有取水许可证的,要予以取缔;对已开采地下水井,有取水许可证的,许可到期后要进行封闭;对已经报废和长期停用的水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起用。

    六、在市政供水管网不能到达区域内开采使用地下水井的,应将井位、井径、开采量、有关地质水文资料等先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七、对有取水许可、正在使用的地下水井实行计量收费。由收费单位安装计量水表,按表计量收费。对于不安装水表的用户,要依法处理。

    八、对使用地下水用户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委托地下水经营公司收取。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

    九、各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各使用地下水的单位要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单位,依法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对拒不交纳费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十、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告由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发布时间:2014-11-16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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