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市政施工将华南小区28号楼附近直埋管线挖坏,突发漏水进行抢修,部分楼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华南小区0号楼至13号楼、21号楼、24号楼、26号楼至30号楼、176号楼、华南供热站、简朴楼、司法小区1号楼至3号楼、华南大18号楼、华南大19号楼、华南小18号楼、华南小19号楼、农行10号楼、农行楼、综合楼、船营区实验小学、公安小区1号楼至3号楼、部队楼、森阳1号楼至3号楼、新天北1号楼至5号楼、天北老4号楼、艺人楼、吉林银行、特殊学校、天北1号楼至3号楼、歌舞团楼、幼儿园楼。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1月14日8时50分至11时5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市政施工将华南小区28号楼附近直埋管线挖坏,突发漏水进行抢修,部分楼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华南小区0号楼至13号楼、21号楼、24号楼、26号楼至30号楼、176号楼、华南供热站、简朴楼、司法小区1号楼至3号楼、华南大18号楼、华南大19号楼、华南小18号楼、华南小19号楼、农行10号楼、农行楼、综合楼、船营区实验小学、公安小区1号楼至3号楼、部队楼、森阳1号楼至3号楼、新天北1号楼至5号楼、天北老4号楼、艺人楼、吉林银行、特殊学校、天北1号楼至3号楼、歌舞团楼、幼儿园楼。预计抢修时间:2025年11月14日8时50分至11时5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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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帕萨迪纳62号楼更换楼闸,于2025年11月12日9时至16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帕萨迪纳、苗苗幼儿园、子乔幼儿园、中东社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帕萨迪纳62号楼更换楼闸,于2025年11月12日9时至16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帕萨迪纳、苗苗幼儿园、子乔幼儿园、中东社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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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松北泵房设备突发故障进行抢修,部分小区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松北一区、松北二区、宜家宾馆、汉庭酒店、亚朵酒店、京文投、吉林国信融资、吉林银行北京路支行、时尚宾馆、金木水火土游泳馆、中心医院办公楼、吉林市黄金公司、吉林市规划研究院、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吉源社区、吉林老菜馆、明川馆、大东街道、百鹰教育、煤气站、松北一区社区、起点教育、万博医院、松江房管所、彩虹房地产、育才家园楼、吉林市审计局、松北二区社区、兰亭书院、原富祥大酒店、河南街南侧商业街网点。预计抢修停水时间:2025年11月8日13时50分至15时50分。在此期间,请用户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11/08]
  • 因苏宁天润城安装闸门,于2025年11月10日8时30分至16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苏宁一街B1号楼、B2号楼、B3号楼、4号楼至7号楼、苏宁二街A1号楼至A7号楼、C1号楼至C27号楼所有低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苏宁天润城安装闸门,于2025年11月10日8时30分至16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苏宁一街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至7号楼、苏宁二街1号楼至7号楼、1号楼至27号楼所有低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11/07]
  • 因鑫兴儒苑更换立厅闸门,于2025年11月11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电院5号楼至22号楼、冯家屯3号楼、长春路142号楼、152号楼、繁荣1号楼至3号楼、繁荣监狱1号楼至3号楼、6号楼、汽标小区7号楼、8号楼、鑫兴儒苑1号楼。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鑫兴儒苑更换立厅闸门,于2025年11月11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电院5号楼至22号楼、冯家屯3号楼、长春路142号楼、152号楼、繁荣1号楼至3号楼、繁荣监狱1号楼至3号楼、6号楼、汽标小区7号楼、8号楼、鑫兴儒苑1号楼。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11/07]
  • 因苏宁天润城安装闸门,于2025年11月13日8时30分至16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苏宁一街B1号楼、B2号楼、B3号楼、4号楼至7号楼、苏宁二街A1号楼至A7号楼、C1号楼至C27号楼所有高区和低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因苏宁天润城安装闸门,于2025年11月13日8时30分至16时暂停供水。停水影响范围:苏宁一街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至7号楼、苏宁二街1号楼至7号楼、1号楼至27号楼所有高区和低区。请相关用户提前做好准备,如提前恢复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给您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初审:盖蕾;复审:李克非;终审: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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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未经城市排污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再缴纳城市污水排污费。

      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排水口安装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计量装置(下同)的,按照计量值计算。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   a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的,按照购水量计算。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设施的,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二级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分别按照正常城市污水处理费的30%40%的标准计算。

      安装的计量装置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采取技术或者科学措施,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可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核定水量计算。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调整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代收方式征收。代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

      ()使用商品热水、工业净水等水源及其他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

      第七条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须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代收机构必须按期、足额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财政专用账户。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截流、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代收机构催缴;催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5%。收取滞纳金。对拒缴、少缴、逃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收污水处理费五倍以下或者不高于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代收机构未按期、足额收缴或者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拒不执行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申请使用地下水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市政供水部门的意见,市市政供水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92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16   |   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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