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市 物 价 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文件
吉市价发[2017]11号
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费收费
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国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污水和特业污水。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
特业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洗车(汽车美容)、游泳馆、足疗、洗浴(含汗蒸)、美容美发产生的污水。
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除居民生活污水、特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居民污水处理费规定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规定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特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每立方米2.50元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
四、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低保户家庭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每立方米0.40元执行。
五、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范围,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六、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标准的函》(吉市发改价格字[2009]7号)和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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